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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官网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A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C: 型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时间:Aug.09.2024

  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A,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C: 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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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项-----------------------------------------------------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6

  托管协议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

  为明确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的规定。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托管协议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指引(试行)》、《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托管协议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

  托管协议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托管协议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托管协议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19)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托管协议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

  托管协议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

  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托管协议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托管协议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托管协议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

  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

  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托管协议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托管协议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托管协议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托管协议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托管协议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

  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

  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

  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ID唯一识别基金

  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UserID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

  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

  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

  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即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托管协议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非RTGST+0场内交易,

  账户余额充足时,基金托管人可根据中登数据直接处理,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

  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需在当日16:00之前补足资金,否则

  造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或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约定事由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托管协议

  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托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理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

  托管协议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托管协议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

  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托管协议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首次进行融资时,基金管理人应征得基金托管人同

  本基金投资期货相关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署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托管协议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托管协议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9)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11)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托管协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J9九游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托管协议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双方认可的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托管协议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托管协议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托管协议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

  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

  期权交易或结算等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协议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托管协议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托管协议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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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j9九游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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